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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為大家繼續整理出新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和舊版《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條款對照表,方便大家學習領會新的資質認定評審準則,本次是新版的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4.5.1以后的部分。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新版 《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舊版
4.5.1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實施和保持與其活動范圍相適應的管理體系,應將其政策、制度、計劃、程序和指導書制訂成文件,并確保檢驗檢測結果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應傳達至有關人員,并被其獲取、理解、執行。 4.2 管理體系
實驗室應按照本準則建立和保持能夠保證其公正性、獨立性并與其檢測和/或校準活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管理體系應形成文件,闡明與質量有關的政策,包括質量方針、目標和承諾,使所有相關人員理解并有效實施。
4.5.2 質量手冊應包括質量方針聲明、檢驗檢測機構描述、人員職責、支持性程序、手冊管理等。檢驗檢測機構質量手冊中應闡明質量方針聲明,應制定管理體系總體目標,并在管理評審時予以評審。質量方針聲明應經最高管理者授權發布,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 最高管理者對良好職業行為和為客戶提供檢驗檢測服務質量的承諾;
b) 最高管理者關于服務標準的聲明;
c) 管理體系的目的;
d) 要求所有與檢驗檢測活動有關的人員熟悉質量文件,并執行相關政策和程序;
e) 最高管理者對遵循本準則及持續改進管理體系的承諾。
4.2 管理體系
實驗室應按照本準則建立和保持能夠保證其公正性、獨立性并與其檢測和/或校準活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管理體系應形成文件,闡明與質量有關的政策,包括質量方針、目標和承諾,使所有相關人員理解并有效實施。
4.5.3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避免卷入降低其能力、公正性、判斷力或運作誠信等方面的可信度的程序。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保護客戶的機密信息和所有權的程序,該程序應包括保護電子存儲和傳輸結果的要求。 4.1.5 實驗室及其人員不得與其從事的檢測和/或校準活動以及出具的數據和結果存在利益關系;不得參與任何有損于檢測和/或校準判斷的獨立性和誠信度的活動;不得參與和檢測和/或校準項目或者類似的競爭性項目有關系的產品設計、研制、生產、供應、安裝、使用或者維護活動。
實驗室應有措施確保其人員不受任何來自內外部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和影響,并防止商業賄賂。
4.1.6 實驗室及其人員對其在檢測和/或校準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并有相應措施。
4.5.4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體系的內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包括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性文件、檢驗檢測方法,以及通知、計劃、圖紙、圖表、軟件、規范、手冊、指導書。這些文件可承載在各種載體上,可是硬拷貝或是電子媒體,也可是數字的、模擬的、攝影的或書面的形式。應明確文件的批準、發布、變更,防止使用無效、作廢的文件。 4.3 文件控制
實驗室應建立并保持文件編制、審核、批準、標識、發放、保管、修訂和廢止等的控制程序,確保文件現行有效。
4.5.5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評審客戶要求、標書、合同的程序。對要求、標書、合同的變更、偏離應通知客戶和檢驗檢測機構的相關人員。 4.6 合同評審
實驗室應建立并保持評審客戶要求、標書和合同的程序,明確客戶的要求。
4.5.6 檢驗檢測機構因工作量大,以及關鍵人員、設備設施、技術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檢驗檢測項目時,應分包給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并在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中標注分包情況,具體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書面同意。 4.4 檢測和/或校準分包
如果實驗室將檢測和/或校準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實驗室一定要符合本準則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須予以控制(限儀器設備使用頻次低、價格昂貴及特種項目)。實驗室應確保并證實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務。實驗室應將分包事項以書面形式征得客戶同意后方可分包。
4.5.7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選擇和購買對檢驗檢測質量有影響的服務和供應品的程序。程序應包含有關服務、供應品、試劑、消耗材料的購買、接收、存儲的要求,并保存對重要服務、供應品、試劑、消耗材料供應商的評價記錄和名單。 4.5 服務和供應品的采購
實驗室應建立并保持對檢測和/或校準質量有影響的服務和供應品的選擇、購買、驗收和儲存等的程序,以確保服務和供應品的質量。
4.5.8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服務客戶的程序,應保持與客戶溝通,為客戶提供咨詢服務,對客戶進行檢驗檢測服務的滿意度調查。在保密的前提下,允許客戶或其代表,合理進入為其檢驗檢測的相關區域觀察。
4.5.9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處理投訴和申訴的程序。明確對投訴和申訴的接收、確認、調查和處理職責,并采取回避措施。 4.7 申訴和投訴
實驗室應建立完善的申訴和投訴處理機制,處理相關方對其檢測和/或校準結論提出的異議。應保存所有申訴和投訴及處理結果的記錄。
4.5.10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出現不符合工作的處理程序。明確對不符合工作的評價、決定不符合工作是否可接受、糾正不符合工作、批準恢復被停止的不符合工作的責任和權力。必要時,通知客戶并取消不符合工作。 4.8 糾正措施、預防措施及改進
實驗室在確認了不符合工作時,應采取糾正措施;在確定了潛在不符合的原因時,應采取預防措施,以減少類似不符合工作發生的可能性。實驗室應通過實施糾正措施、預防措施等持續改進其管理體系。
4.5.11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在識別出不符合工作時、在管理體系或技術運作中出現對政策和程序偏離時,采取糾正措施的程序。應分析原因,確定糾正措施,對糾正措施予以監控。必要時,可進行內部審核。 4.8 糾正措施、預防措施及改進
實驗室在確認了不符合工作時,應采取糾正措施;在確定了潛在不符合的原因時,應采取預防措施,以減少類似不符合工作發生的可能性。實驗室應通過實施糾正措施、預防措施等持續改進其管理體系。
4.5.12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識別潛在的不符合原因和改進,所采取預防措施的程序。應制定、執行和監控這些措施計劃,以減少類似不符合情況的發生并借機改進,預防措施程序應包括措施的啟動和控制。 4.8 糾正措施、預防措施及改進
實驗室在確認了不符合工作時,應采取糾正措施;在確定了潛在不符合的原因時,應采取預防措施,以減少類似不符合工作發生的可能性。實驗室應通過實施糾正措施、預防措施等持續改進其管理體系。
4.5.13 檢驗檢測機構應通過實施質量方針、質量目標,應用審核結果、數據分析、糾正措施、預防措施、內部審核、管理評審來持續改進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4.5.14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識別、收集、索引、存取、存檔、存放、維護和清理質量記錄和技術記錄的程序。質量記錄應包括內部審核報告和管理評審報告以及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記錄。技術記錄應包括原始觀察、導出數據和建立審核路徑有關信息的記錄、校準記錄、員工記錄、發出的每份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副本。每項檢驗檢測的記錄應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需要時,識別不確定度的影響因素,并確保該檢驗檢測在盡可能接近原始條件情況下能夠重復。記錄應包括抽樣的人員、每項檢驗檢測人員和結果校核人員的標識。觀察結果、數據和計算應在產生時予以記錄,對記錄的所有改動應有改動人的簽名或簽名縮寫。對電子存儲的記錄也應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數據的丟失或改動。所有記錄應予安全保護和保密。記錄可存于任何媒體上。 4.9 記錄
實驗室應有適合自身具體情況并符合現行質量體系的記錄制度。實驗室質量記錄的編制、填寫、更改、識別、收集、索引、存檔、維護和清理等應當按照適當程序規范進行。
所有工作應當時予以記錄。對電子存儲的記錄也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或數據的丟失或改動。
所有質量記錄和原始觀測記錄、計算和導出數據、記錄、以及證書 /證書副本等技術記錄均應歸檔并按適當的期限保存。每次檢測和/或校準的記錄應包含足夠的信息以保證其能夠再現。記錄應包括參與抽樣、樣品準備、檢測和/校準人員的標識。所有記錄、證書和報告都應安全儲存、妥善保管并為客戶保密。
4.5.15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管理體系內部審核的程序,以便驗證其運作是否符合管理體系和本準則的要求。內部審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質量主管負責策劃內審并制定審核方案,審核應涉及全部要素,包括檢驗檢測活動。審核員須經過培訓,具備相應資格,審核員通常應獨立于被審核的活動。內部審核發現問題應采取糾正措施,并驗證其有效性。 4.10 內部審核
實驗室應定期地對其質量活動進行內部審核,以驗證其運作持續符合管理體系和本準則的要求。每年度的內部審核活動應覆蓋管理體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動。審核人員應經過培訓并確認其資格,只要資源允許,審核人員應獨立于被審核的工作。
4.5.16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管理評審的程序。管理評審通常12個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負責。最高管理者應確保管理評審后,得出的相應變更或改進措施予以實施。應保留管理評審的記錄,確保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評審輸入應包括以下信息:
a)質量方針、目標和管理體系總體目標;
b)政策和程序的適用性
c)管理和監督人員的報告;
d)內外部審核的結果;
e)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f)上次管理評審結果跟蹤;
g)檢驗檢測機構間比對或能力驗證的結果;
h)工作量和工作類型的變化;
i)客戶反饋;
j)申訴和投訴;
k)改進的建議;
l)其他相關因素,如質量控制活動、資源配備、員工培訓。
管理評審輸出應包括以下內容:
a)管理體系有效性及過程有效性的改進;
b)滿足本準則要求的改進;
c)資源需求。
4.11 管理評審
實驗室最高管理者應根據預定的計劃和程序,定期地對管理體系和檢測和/或校準活動進行評審,以確保其持續適用和有效,并進行必要的改進。
管理評審應考慮到:政策和程序的適應性;管理和監督人員的報告;近期內部審核的結果;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由外部機構進行的評審;實驗室間比對和能力驗證的結果;工作量和工作類型的變化;申訴、投訴及客戶反饋;改進的建議;質量控制活動、資源以及人員培訓情況等。
4.5.17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使用適合的檢驗檢測方法和方法確認的程序,包括被檢驗檢測物品的抽樣、處理、運輸、存儲和準備。適當時,還應包括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和分析檢驗檢測數據的統計技術。檢驗檢測方法包括標準方法、非標準方法和檢驗檢測機構制定的方法。 5.3.1實驗室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使用適合的方法和程序實施檢測和/或校準活動。實驗室應優先選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如果缺少指導書可能影響檢測和/或校準結果,實驗室應制定相應的作業指導書。
4.5.17.1 如果缺少指導書可能影響檢驗檢測結果,檢驗檢測機構應制定指導書。對檢驗檢測方法的偏離,須在該偏離已有文件規定、經技術判斷、經批準和客戶接受的情況下才允許發生。 5.3.1實驗室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使用適合的方法和程序實施檢測和/或校準活動。實驗室應優先選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如果缺少指導書可能影響檢測和/或校準結果,實驗室應制定相應的作業指導書。
5.3.6檢測和校準方法的偏離須有相關技術單位驗證其可靠性或經有關主管部門核準后,由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和客戶接受,并將該方法偏離進行文件規定。
4.5.17.2 檢驗檢測機構應采用滿足客戶需求,并滿足檢驗檢測要求的方法,包括抽樣的方法。應優先使用以國際、區域或國家標準形式發布的方法,檢驗檢測機構應確保使用標準的有效版本。必要時,應采用附加細則對標準加以說明,以確保應用的一致性。 5.3.1實驗室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使用適合的方法和程序實施檢測和/或校準活動。實驗室應優先選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如果缺少指導書可能影響檢測和/或校準結果,實驗室應制定相應的作業指導書。
4.5.17.3 檢驗檢測機構為其需要,自己制定檢驗檢測方法的過程應有計劃性,并應指定資深的、有資格的人員進行。提出的計劃應隨著制定方法工作的推進予以更新,并確保有關人員之間能有效溝通。當使用非標準方法時,應遵守與客戶達成的協議,且應包括對客戶要求的清晰說明及檢驗檢測的目的,所制定的非標準方法在使用前應經確認。 5.3.5 實驗室自行制訂的非標方法,經確認后,可以作為資質認定項目,但僅限特定委托方的檢測。
4.5.17.4 無規定的方法和程序時,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開發特定的檢驗檢測方法的程序。如果檢驗檢測機構認為客戶建議的檢驗檢測方法不適當時,應通知客戶。使用非標準檢驗檢測方法的程序,至少應該包含下列信息:
a) 適當的標識;
b) 范圍;
c) 被檢驗檢測樣品類型的描述;
d) 被測定的參數或量和范圍;
e) 儀器和設備,包括技術性能要求;
f) 所需的參考標準和標準物質;
g) 要求的環境條件和所需的穩定周期;
h) 程序的描述,包括:
——物品的附加識別標志、處置、運輸、存儲和準備;
——工作開始前所進行的檢查;
——檢查設備工作是否正常,需要時,在每次使用之前對設備進行校準和調整;
——觀察和結果的記錄方法;
——需遵循的安全措施;
i) 接受(或拒絕)的準則、要求;
j) 需記錄的數據以及分析和表達的方法;
k) 不確定度或評定不確定度的程序。
5.3.5 實驗室自行制訂的非標方法,經確認后,可以作為資質認定項目,但僅限特定委托方的檢測。
4.5.17.5 方法確認是通過檢查并提供客觀證據,判定檢驗檢測方法是否滿足預定用途或所用領域的需要。檢驗檢測機構應記錄確認的過程、確認的結果、該方法是否適合預期用途的結論。
4.5.18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應用評定測量不確定度的程序。應對計算和數據轉移進行系統和適當地檢查。當利用計算機或自動設備對檢驗檢測數據進行采集、處理、記錄、報告、存儲或檢索時,檢驗檢測機構應確保:
a) 對使用者開發的計算機軟件形成詳細文件,并確認軟件的適用性;
——相關硬件或軟件的定期再確認;
——相關硬件或軟件改變后的再確認;
——需要時,對軟件升級。
b) 建立和保持保護數據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這些程序應包括(但不限于):數據輸入或采集、 數據存儲、數據轉移和數據的處理;
c) 維護計算機和自動設備以確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護檢驗檢測數據完整性所必需的環境和運行條件。
5.3.7 實驗室應有適當的計算和數據轉換及處理規定,并有效實施。當利用計算機或自動設備對檢測或校準數據進行采集、處理、記錄、報告、存儲或檢索時,實驗室應建立并實施數據保護的程序。該程序應包括(但不限于):數據輸入或采集、數據存儲、數據轉移和數據處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4.5.19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需要對物質、材料、產品進行抽樣時,抽樣的計劃和程序。抽樣計劃和程序在抽樣的地點應能夠得到,抽樣計劃應根據適當的統計方法制定。抽樣過程應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確保檢驗檢測結果的有效性。當客戶對文件規定的抽樣程序有偏離、添加或刪節的要求時,這些要求應與相關抽樣資料予以詳細記錄,并納入包含檢驗檢測結果的所有文件中,同時告知相關人員。當抽樣作為檢驗檢測工作的一部分時,應有程序記錄與抽樣有關的資料和操作。 5.6.1實驗室應有用于檢測和/或校準樣品的抽取、運輸、接收、處置、保護、存儲、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確保檢測和/或校準樣品的完整性。
5.6.2實驗室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實施樣品的抽取、制備、傳送、貯存、處置等。沒有相關的技術規范或者標準的,實驗室應根據適當的統計方法制定抽樣計劃。抽樣過程應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確保檢測和/或校準結果的有效性。
5.6.3實驗室抽樣記錄應包括所用的抽樣計劃、抽樣人、環境條件、必要時有抽樣位置的圖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可能,還應包括抽樣計劃所依據的統計方法。
5.6.4實驗室應詳細記錄客戶對抽樣計劃的偏離、添加或刪節的要求,并告知相關人員。
4.5.20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對用于檢驗檢測樣品的運輸、接收、處置、保護、存儲、保留、清理的程序,包括保護樣品的完整性、保護檢驗檢測機構與客戶利益的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有樣品的標識系統。樣品在檢驗檢測的整個期間應保留該標識。標識系統的設計和使用,應確保樣品不會在實物上或記錄中和其他文件混淆。如果合適,標識系統應包含樣品群組的細分和樣品在檢驗檢測機構內外部的傳遞。在接收樣品時,應記錄樣品的異常情況或記錄對檢驗檢測方法的偏離。應避免樣品在存儲、處置、準備過程中出現退化、丟失、損壞,應遵守隨樣品提供的處理說明。當樣品需要存放或在規定的環境條件下養護時,應保持、監控和記錄這些條件。當樣品或其一部分需要安全保護時,應對存放和環境的安全作出安排,以保護該樣品或樣品有關部分處于安全狀態和完整性。 5.6.1實驗室應有用于檢測和/或校準樣品的抽取、運輸、接收、處置、保護、存儲、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確保檢測和/或校準樣品的完整性。
5.6.6實驗室應具有檢測和/或校準樣品的標識系統,避免樣品或記錄中的混淆。
5.6.7 實驗室應有適當的設備設施貯存、處理樣品,確保樣品不受損壞。實驗室應保持樣品的流轉記錄。
4.5.21 檢驗檢測機構應明確區分檢驗前過程、檢驗過程、檢驗后過程的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監控檢驗檢測有效性的質量控制程序。通過分析質量控制的數據,當發現偏離預先判據時,應采取有計劃的措施來糾正出現的問題,并防止出現錯誤的結果。這種質量控制應有計劃并加以評審,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a) 定期使用有證標準物質進行監控和/或使用次級標準物質開展內部質量控制;
b) 參加檢驗檢測機構間的比對或能力驗證計劃;
c) 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進行重復檢驗檢測;
d) 對存留物品進行再檢驗檢測;
e) 分析一個樣品不同特性結果的相關性。
5.7.1 實驗室應有質量控制程序和質量控制計劃以監控檢測和校準結果的有效性,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a) 定期使用有證標準物質(參考物質)進行監控和/或使用次級標準物質(參考物質)開展內部質量控制;
b) 參加實驗室間的比對或能力驗證;
c) 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進行重復檢測或校準;
d) 對存留樣品進行再檢測或再校準;
e) 分析一個樣品不同特性結果的相關性。
5.7.2 實驗室應分析質量控制的數據,當發現質量控制數據將要超出預先確定的判斷依據時,應采取有計劃的措施來糾正出現的問題,并防止報告錯誤的結果
4.5.22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能力驗證程序。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資質認定部門的要求,參加其組織開展的能力驗證或者檢驗檢測機構間比對,以保證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鼓勵檢驗檢測機構參加有關政府部門、國際組織、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開展的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或者檢驗檢測機構間比對,并將相關結果報送資質認定部門。
4.5.23檢驗檢測機構應準確、清晰、明確、客觀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并符合檢驗檢測方法的規定。結果通常應以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形式發出。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應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標題;
b) 標注資質認定標志,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適用時);
c) 檢驗檢測機構的名稱和地址,檢驗檢測的地點(如果與檢驗檢測機構的地址不同);
d) 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唯一性標識(如系列號)和每一頁上的標識,以確保能夠識別該頁是屬于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結束的清晰標識,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硬拷貝應當有頁碼和總頁數;
e) 客戶的名稱和地址;
f) 所用檢驗檢測方法的識別;
g) 檢驗檢測樣品的描述、狀態和明確的標識;
h) 對檢驗檢測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重大影響時,注明樣品的接收日期和進行檢驗檢測的日期;
i) 對檢驗檢測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有影響時,提供檢驗檢測機構或其他機構所用的抽樣計劃和程序的說明;
j) 檢驗檢測檢報告或證書批準人的姓名、職務、簽字或等效的標識;
k) 檢驗檢測機構應提出未經檢驗檢測機構書面批準,不得復制(全文復制除外)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聲明;
l) 檢驗檢測結果的測量單位(適用時);
m) 檢驗檢測機構接受委托送檢的,其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僅證明樣品所檢驗檢測項目的符合性情況。
5.8.1 實驗室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要求和規定的程序,及時出具檢測和/或校準數據和結果,并保證數據和結果準確、客觀、真實。報告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5.8.2檢測和/或校準報告應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標題;
b) 實驗室的名稱和地址,以及與實驗室地址不同的檢測和/或校準的地點;
c) 檢測和/或校準報告的唯一性標識(如系列號)和每一頁上的標識,以及報告結束的清晰標識;
d) 客戶的名稱和地址(必要時);
e) 所用標準或方法的識別;
f) 樣品的狀態描述和標識;
g) 樣品接收日期和進行檢測和/或校準的日期(必要時);
h) 如與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相關時,所用抽樣計劃的說明;
i) 檢測和/或校準的結果;
j) 檢測和/或校準人員及其報告批準人簽字或等效的標識;
k) 必要時,結果僅與被檢測和/或校準樣品有關的聲明。
4.5.24 當需對檢驗檢測結果進行解釋時,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中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對檢驗檢測方法的偏離、增添或刪節,以及特定檢驗檢測條件的信息,如環境條件;
b) 相關時,符合(或不符合)要求、規范的聲明;
c) 適用時,評定測量不確定度的聲明。當不確定度與檢測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有關,或客戶的指令中有要求,或當不確定度影響到對規范限度的符合性時,檢測報告中還需要包括有關不確定度的信息;
d) 適用且需要時,提出意見和解釋;
e) 特定檢驗檢測方法或客戶所要求的附加信息。
5.8.3 需對檢測和/或校準結果做出說明的,報告中還可包括下列內容:
a) 對檢測和/或校準方法的偏離、增添或刪節,以及特定檢測和/或校準條件信息;
b) 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規范的聲明;
c)當不確定度與檢測和/或校準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有關,或客戶有要求,或不確定度影響到對結果符合性的判定時,報告中還需要包括不確定度的信息;
d) 特定方法、客戶或客戶群體要求的附加信息。
4.5.25 當需對檢驗檢測結果作解釋時,對含抽樣結果在內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還應包括下列內容:4.5.25 當需對檢驗檢測結果作解釋時,對含抽樣結果在內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抽樣日期;
b) 抽取的物質、材料或產品的清晰標識(適當時,包括制造者的名稱、標示的型號或類型和相應的系列號);
c) 抽樣位置,包括簡圖、草圖或照片;
d) 所用的抽樣計劃和程序;
e) 抽樣過程中可能影響檢驗檢測結果的環境條件的詳細信息;
f) 與抽樣方法或程序有關的標準或規范,以及對這些標準或規范的偏離、增加或刪減。
5.8.4 對含抽樣的檢測報告,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抽樣日期;
b) 與抽樣方法或程序有關的標準或規范,以及對這些規范的偏離、增添或刪節;
c) 抽樣位置,包括任何簡圖、草圖或照片;
d) 抽樣人;
e)列出所用的抽樣計劃;
f)抽樣過程中可能影響檢測結果解釋的環境條件的詳細信息。
4.5.26 當需要對報告或證書做出意見和解釋時,檢驗檢測機構應將意見和解釋的依據形成文件。意見和解釋應在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中清晰標注。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意見和解釋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a)對檢驗檢測結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意見;
b)履行合同的情況;
c)如何使用結果的建議;
d)改進的建議。

4.5.27 當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時,這些結果應予清晰標明。分包方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報告結果。 5.8.5檢測報告中含分包結果的,這些結果應予清晰標明。分包方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報告結果。
4.5.28 當用電話、電傳、傳真或其他電子或電磁方式傳送檢驗檢測結果時,應滿足本準則對數據控制的要求。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格式應設計為適用于所進行的各種檢驗檢驗類型,并盡量減小產生誤解或誤用的可能性。若有要求時,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檢驗檢測結果發布的程序。 5.8.6 當用電話、電傳、傳真或其他電子/電磁方式傳送檢測和/或校準結果時,應滿足本準則的要求。
4.5.29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簽發后,若有更正或增補應予以記錄。修訂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應標明所代替的報告或證書,并注以唯一性標識。 5.8.7對已發出報告的實質性修改,應以追加文件或更換報告的形式實施;并應包括如下聲明:“對報告的補充,系列號……(或其他標識)”,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報告修改應滿足本準則的所有要求,若有必要發新報告時,應有唯一性標識,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
4.5.30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報告、證書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報告、證書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4.5.31檢驗檢測機構的活動涉及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領域時,應建立和保持相應識別、評估、實施的程序。應制定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并提出對風險分級、安全計劃、安全檢查、設施設備要求和管理、危險材料運輸、廢物處置、應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報告的管理要求,予以實施。
4.5.32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向資質認定部門上報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遵守從業規范、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等內容的年度報告,以及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公開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規、獨立公正從業、履行社會責任等情況的自我聲明,并對聲明的真實性負責。
4.5.33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向資質認定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a) 機構名稱、地址、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b)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檢驗檢測報告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的;
c) 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取消的;
d) 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檢驗檢測方法發生變更的;
e) 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的其他事項。
4.1.8實驗室最高管理者、技術管理者、質量主管及各部門主管應有任命文件,獨立法人實驗室最高管理者應由其上級單位任命;最高管理者和技術管理者的變更需報發證機關或其授權的部門確認。
4.6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特殊要求特定領域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符合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準、技術規范,針對不同行業和領域的特殊性,制定和發布的評審補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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